收取安全帽押金很多时候变成一种“霸王条款” 执法者要有力治“霸”
发布日期: 2021-07-13 09:12:02 来源: 北京青年报

为劳动者提供包括安全帽在内的劳动防护用品,是企业的法定义务。然而,部分企业在履行这项义务时,却擅自增加了一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规定,领取安全帽等劳保用品须先支付押金。从表面上看,这种押金会在某个时间退还给劳动者,但实际上,这种做法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增加了劳动者的经济负担,唯一的受益者只有企业自己。

企业收取安全帽押金,首先确保了企业劳保用品这部分财产不会受到一点损失。因为劳动者一旦丢失或者损坏安全帽等,很可能就要赔偿,或者说要拿押金来抵。而且,对企业来说,大批量采购安全帽的成本应该明显低于押金,一旦安全帽丢失或者不符合退还标准,则不会退还押金,这等于企业把安全帽卖给劳动者并从中获取一定利润。

此外,企业还用押金“拴”住了劳动者,使得劳动者想流动想跳槽不那么容易。押金交到企业手里后,实际就变成了企业资金,如果企业职工众多的话,押金总额不是小数,企业可能随时取用,还不用支付利息。由此可见,企业收取安全帽押金等有多种目的,劳动者未必知道企业的心机。

对于劳动者来说,可能还没有挣到钱,就要支出一笔押金,经济拮据的人多少会有一些压力。可能更让劳动者难以接受的是,无论是安全帽达不到退还标准,还是企业突然倒闭,这笔押金可能就拿不回来了。而且,为几百元押金打官司,在劳动者看来费时费力不划算。所以,绝不能让企业收取安全帽押金等,变成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机会。

总体而言,企业相对劳动者处于强势地位,收取安全帽押金很多时候就变成一种“霸王条款”,劳动者只有按照企业要求交纳押金才能领取安全帽上岗,否则无法就业。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各地劳动执法部门才能为劳动者“撑腰”,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责令企业取缔安全帽押金等,或者对企业依法开出罚单。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违反这一规定的,根据该法律第八十四条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情况下,人们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霸王条款”关注较多,但对企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关注不够,所以部分企业才以制度形式向劳动者强收安全帽押金,并随意规定退还条件。对此,不能只指望劳动者对这种“霸王条款”说不,而更需要执法者有力治“霸”。

希望舆论此次关注企业强收安全帽押金,成为各地执法者对工程、制造行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加强监督检查的重要契机。(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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