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补缴2020年度社保费可按规定享受减免政策 切实保障参保人权益
发布日期: 2021-03-17 16:20:11 来源: 中国新闻网

今天,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相关工作事项的通告》,提出参保单位办理2020年2月至12月阶段性减免政策执行期间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用补缴业务时,如参保单位符合2020年北京市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条件的,仍可享受对应的减免政策。

随着北京疫情防控形势平稳向好,生产生活秩序已有序恢复,为确保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精准落实到位,切实维护参保人社会保险权益,北京发布上述通告,进一步明确了疫情防控工作常态化下企业办理社保业务及灵活就业人员自愿暂缓缴费的相关事宜。

据介绍,2020年,为应对疫情,北京市在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方面采取了阶段性、应急性特殊措施。目前,为确保社保基金安全,切实保障参保人权益,社保经办业务已全部恢复正常办理。社保经办机构积极推进“不见面”办理服务,各参保单位和个人可优先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等线上服务渠道,按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业务。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参保单位办理2020年2月至12月阶段性减免政策执行期间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用补缴业务时,如参保单位符合2020年北京市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条件的,仍可享受对应的减免政策。对于2020年度纳入欠费管理的参保单位,在2021年3月25日前补缴2020年1月至12月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用的,在按规定享受社保减免政策的同时,不会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今年3月起,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要求,北京市启动了对参保单位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资格的复核工作,对确需调整的企业按政策予以退费或补收。参保单位在接到需调整减免资格的函告后,应按照函告要求,于次月接收退费或补缴差额。需要提醒的是,参保单位如未在次月按时足额补缴社保费用,自第三个月起将被纳入欠费管理并收取滞纳金。

同时,2021年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新参保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等,可于2021年12月31日前,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北京人社”APP和微信公众号自愿申请补缴2020年度养老保险费。

此外,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间,北京市有关社会保险经办通知、通告中内容与国家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政策为准。(记者 杜燕)